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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7/13 18: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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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两行动,两措施”工作走深走实,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近日,西安未央法院综合审判庭李龙法官审理了一起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

原告系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该商标上部为篆体“景德镇制”字样,中部为景德镇首字母图形,下部为简体“景德镇”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括瓷质茶具,注册有效期经续展至年7月27日。原告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在被告某茶叶店处购买了茶杯一套,发现被告销售的茶杯杯底印制“景德彩瓷”标识,该标识与涉案商标中简体“景德镇”读音、含义近似,与篆体“景德镇”读音、含义近似,主张被告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至未央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庭审中,被告辩称其涉案商品有合法来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提交购货清单、付款记录及销售证明等证据予以佐证。经查,前述证据均能证明案涉商品系其从案外人某陶瓷商行处进货取得,且进货价格符合市场价。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以证明使用该商标的陶瓷产品具有主要原料来源于景德镇及周边地域并在景德镇地区制造等特定品质。是否侵犯证明商标权利,不能以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作为判断标准,而应当以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作为判断标准。被控侵权产品在商品底部使用“景德彩瓷”标识,足以起到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作为经营茶业的个体工商户,其所举证据能够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系其从案外人处,通过合法渠道,以合理的价格购入,并能够证明直接的供货方,其已尽到与其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市场交易习惯等相匹配的注意义务,法院最终采信了被告的合法来源抗辩。最终判决被告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驳回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赔偿款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本案已生效。

销售商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其仍应停止侵权。被告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合法取得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提供的被诉侵权产品来源证据与其合理注意义务程度相当的,可以认定其完成前款所称举证,并推定其不知道被诉侵权产品侵害知识产权。被告的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市场交易习惯等,可以作为确定其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三款: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第十六条第二款: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王博生

编辑:刘一笑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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