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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7/7 11:40:00

南方都市报:规范刑罚变更,捍卫司法公正


中央*法委近日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框架内,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指保外就医)充分体现从严精神,从严规定实体条件,从严规范程序,从重追究违法违规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纪律责任。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很可能在司法实践中被扭曲,应该说相关方面对此不乏警觉。 中央*法委近日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框架内,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指保外就医)充分体现从严精神,从严规定实体条件,从严规范程序,从重追究违法违规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纪律责任。众所周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重要的刑罚变更措施,运用得好,对彰显司法文明、节省司法资源、鼓励其他罪犯积极改造都会产生良好效果,但一旦运用不当,使不具备条件者随意被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就会大大消解制度严肃性,损害司法公信力。近年来,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不断曝光,仅以广东为例,江门市委原常委、常务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罪被判入狱10年,但其依靠一纸伪造的病情鉴定,于法庭宣判当日直接从法院回家,住别墅,开宝马,泡茶楼 而就在最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通报,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在监狱服刑期间的立功、重大立功表现均属虚假,以此裁定对其减刑错误,再度引起了舆论的哗然。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很可能在司法实践中被扭曲,应该说相关方面对此不乏警觉。早在1997年,最高法就曾出台司法解释试图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进行规范,2012年7月,最高法又发布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 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 、 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 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 等6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并明确要求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一律公示。毫无疑问,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不能废除,但必须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严格规范,而其要害则在于公开透明和健全监督机制。最高法的相关规定遵循着这一原则,现在中央*法委出台新的指导意见,一方面其主旨一以贯之,另一方面也有强烈的新意。中央*法委指导意见的最大新意是其重点关注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三类犯罪,不仅对这三类罪犯获得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进行了界定,使以往 立功表现 、 确有悔改表现 等模糊词汇明晰化,同时要求对依法可以减刑的三类罪犯适当延长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从严把握减刑幅度,这也就意味着以往三类罪犯哪怕重判但三年五载即可轻松出狱的现象将就此绝迹。中央*法委重点关注三类犯罪有着鲜明的针对性。现实生活中,这三类犯罪的主体往往非富即贵,拥有丰厚的资源和强大的能量,证之以司法实践,他们最容易获得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机会,而违法违规最为突出,其社会影响也最为恶劣。只要这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趋于规范,刑罚的正义就很难被亵渎。据报道,中央*法委正在根据指导意见精神细化相关规定,细化是保证可操作性的重要措施,但如何细化则值得讨论。近日某服刑官员因为 积极写稿 将获减刑的一则法院公示引起了友一片惊叹: 积极写稿 写的什么稿件?什么样的 写稿 能够 减刑 ? 此事给人的启迪在于一旦公开只是选择式公开,而且公众的意见缺乏制度性的回应,将很难避免公众的质疑。因此,如果按照中央*法委指导意见精神细化相关规定,那无疑应该是向着如何进一步公开、如何进一步监督、如何进一步确保公众意见不被忽略去进行具体的细化。就在中央*法委发布指导意见的几乎同时,又传来了检察机关对张海违法减刑系列案共立案24人的消息。公众相信,只要公开透明、监督有效,再加上事后的严厉制裁,司法公正的底线完全可以得到有力的捍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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